这几天,一篇关于为消防车让道的帖子在网上传得很火,事件发生在广州,广州消防天河中队接到警情称,位于天河区冼村路维家思广场附近有一辆小车在冒烟,消防队接到通报后随即出动。由于当时是晚高峰,路上非常拥堵,而当消防车行驶至体育东路和天河南一路交界处红绿灯前几十米时,道路前方司机纷纷打起右转灯,有意识地往右车道挪过去。就在几分钟后,两台消防车前方出现了一条通畅的特别救援通道,消防车得以迅速赶往事发现场,把当时的消防队员“暖哭”。
而在我们生活中也有许多遇到消防车不让路的情况发生,究竟给消防车让路是一种人道主义关怀,还是一种市民的法律义务呢?
准信企业对生命安全的重视,希望从社会现象中发现问题,提高社会大众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中了解到以下内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通行的,可以处警告或罚款,乃至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从以上内容中我们了解到,我国对此类行为的类似规定已上升为法律层面的规则。遗憾的是,这种规则并没有获得足够的敬畏,由于司机行为是否对执行任务的车辆造成阻拦往往很难认定,在生活中也很少听说有谁因为抢了消防车的道而受到处罚。长此以往,容易在市民心中形成“法不责众”的心理。
而在此次的广州司机“暖哭”消防员的事件中,司机共同亮起的转向灯所形成的道路美丽风景线,说明了民众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与此同时,有些人也为此感到疑惑,若自己的让路行为造成的交通违规,是否只能自认倒霉?对此,广州交警表示,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违法,可到机动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申请消除违法记录。当这样的情况发生时,当事人最好能自行举证,比如行车记录仪等证据,如果不能,交警也会通过监控视频等技术手段来进行鉴别。而广州交警也提醒,若发生这样的情形时,通常是情节不明显的情况下才需要车主自行去交通大队申请撤销,一般情节明显的状况,交通大队会主动消除违法记录,这样一来,对车主而言也不会太大的心理负担。
准信为此了解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05号令)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
2、机动车被盗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的
4、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5、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第十八条: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6、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7、因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8、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火灾无情,分秒必争,消防车对生命的保护不仅需要消防战士的努力,也需要所有人的支持,当消防车一路拉响的警笛声划破长空,风驰电掣而来时,理应得到每个人的敬畏,作为行驶在路上的行人和司机,应主动让路,遵守《交通法规》,让生命得到最及时的救治,为他人奉献一份关怀!
关键词:防火演练,消防法规,家庭防火,消防培训,灾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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