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面积是以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1的要求
表3.3.1.1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 耐火等级 | 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 |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 备注 |
---|---|---|---|---|
高层民用建筑 | 一、二级 | 详情常考表5.1.1条规定 | 1500 | 对于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
单、多层民用建筑 | 一、二级 | 详情常考表5.1.1条规定 | 2500 | |
三级 | 5层 | 1200 | — | |
四级 | 2层 | 600 | — | |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 一级 | — | 500 |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
*表中"—"表示不允许
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 5.1.1
名称 | 高层民用建筑 | 单、多层民用建筑 | |
---|---|---|---|
一类 | 二类 | ||
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公众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级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火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其他公共建筑。 |
*表中"—"表示不允许
在进行防火分区划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 条件的防火卷帘(耐火极限3小时以上)、不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 加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火水幕带分隔。防火墙上设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2.建筑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 3.3.1.1 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1倍计算。
3.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表 3.3.1.1 的规定。
但多层建筑的中庭,当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有可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 门或防火卷帘;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有乙级防火门或卷帘;中庭每层回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封闭屋盖设有自动排烟设施时,中庭上下各层的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发生火灾时,人员不易疏散,消防人员扑救困难,故对其防火分 区面积应控制得严一些,规定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其面 积不应超过 500 平方米。
表3.3.1.2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 厂房的耐火等级 | 最多允许层数 |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 |||
---|---|---|---|---|---|---|
单层厂房 | 多层厂房 | 高层厂房 |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
甲 |
一级 二级 |
宜采用单层 |
4000 3000 |
3000 2000 |
— — |
— — |
乙 |
一级 二级 |
不限 6 |
5000 4000 |
4000 3000 |
2000 1500 |
— — |
丙 |
一级 二级 三级 |
不限 不限 2 |
不限 8000 3000 |
6000 4000 2000 |
3000 2000 — |
500 500 — |
丁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3 1 |
不限 4000 1000 |
不限 2000 — |
4000 — — |
1000 — — |
戊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3 1 |
不限 5000 1500 |
不限 3000 — |
6000 — — |
1000 — — |
*表中"—"表示不允许
(二)厂房防火分区的划分
厂房每个防火分区面积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符合表 3.3.1.2 的要求。多层厂房表中最 大允许占地面积系指每层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在进行防火分区划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表 3.3.1.2 中的规定的数值,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卷帘或防火水幕带等进行分隔。
2.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其防 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表 3.3.1.2 中的规定增加 50%,但上述厂房的原棉开包、清花 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可按表 3.3.1.2 的规定增加 1.5 倍。
4.甲、乙、丙类厂房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按表 3.3.1.2的规定增加 1 倍;丁、戊类厂房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增设时,增加面 积按该局部面积的 1 倍计算。
表3.3.1.3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 仓库的耐火等级 | 最多允许层数 |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 |||||||
---|---|---|---|---|---|---|---|---|---|---|
单层厂房 | 多层厂房 | 高层厂房 |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
每座仓库 | 防火分区 | 每座仓库 | 防火分区 | 每座仓库 | 防火分区 | 防火分区 | ||||
甲 |
3、4项 1、2、5、6项 |
一级 一级、二级 |
1 1 |
180 750 |
60 250 |
— — |
— — |
— — |
— — |
— — |
乙 | 1、2、4项 |
一、二级 三级 |
3 1 |
2000 500 |
500 250 |
900 — |
300 — |
— — |
— — |
— — |
2、5、6项 |
一、二级 三级 |
5 1 |
2800 900 |
700 300 |
1500 — |
500 — |
— — |
— — |
— — |
|
丙 | 1项 |
一、二级 三级 |
5 1 |
4000 1200 |
1000 400 |
2800 — |
700 — |
— — |
— — |
150 — |
2项 |
一、二级 三级 |
不限 3 |
6000 2100 |
1500 700 |
4800 1200 |
1200 400 |
4000 — |
1000 — |
300 — |
|
丁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3 1 |
不限 3000 2100 |
3000 1000 700 |
不限 1500 — |
1500 500 — |
4800 — — |
1200 — — |
500 — — |
|
戊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3 1 |
不限 3000 2100 |
不限 1000 700 |
不限 2100 — |
2000 700 — |
6000 — — |
1500 — — |
1000 — — |
*表中"—"表示不允许
(三)库房防火分区的划分
库房每个防火墙间面积及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符合表 3.3.1.3 的要求。 在进行防火分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其上开设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2.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 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建筑面积可按表 3.3.1.3 的规定增加 1 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二级。
3.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表 3.3.1.3 及上述“2”的规定增加1倍。
4.在同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防火墙间内如储存数种火 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库房或 隔间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四)高层厂房防火分区的划分
高层厂房是指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厂房
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3.1.2 的要求。甲类厂房不能 设在高层厂房内。高层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在进行防火分区划分时,应注意 以下几点:
1.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2.乙、丙类厂房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可按表 3.3.1.2的规定增加1倍;丁、戊类厂房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 按该局部面积的 1 倍计算。
(五)高层库房防火分区的划分
高层库房是指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库房。甲、乙类物品及丙类可燃液 体不应储存在高层库房内。高层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库房每个防火分区防火墙间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3.1.3的要求。 高层库房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建筑面积可按表 3.3.1.3 增加 1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 倍计算。
(六)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及高层建筑的特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外对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每 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 3.3.1.1的规定。
在进行防火分区划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划分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物除防火墙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防火卷帘和防火水幕带等。
2.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表 3.3.1.1增加 1 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 倍计算。
3.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4000 平方米, 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2000 平方米。
4.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 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500 平方米,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 积可增加 1 倍。
5.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 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表 3.3.1.1的规定。 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6.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 面积时,应采取本节中有关中庭防火分隔的措施。
7.设在变形逢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8.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 卷帘作防火分隔,当采用以背火面温升作耐 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3h;当采用不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 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 间不应小于 3h。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 0.5L/S.M ,喷头间距应为 2m 至 2.5m,喷头距卷 帘的垂直距离宜为 0.5m。
9.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 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乍动、手动和 机械控制的功能。
关键词:防火演练,消防法规,家庭防火,消防培训,灾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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